各监理企业:
《江苏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已从协会网上和协会会刊《江苏建设监理》上发布,请各监理企业抓紧时间组织学习讨论,并将意见与建议于6月15日之前反馈给省监理协会秘书处,以便于省监理协会二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上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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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监理行业的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我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社会信誉,提高我省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监理行业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在江苏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和监理人员。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
第三条 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规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以其它工程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 自觉维护监理市场投标秩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以超出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不得以回扣或返回监理费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六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自觉进行的抵制;不参与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压价协商和谈判。
第七条 履行监理招投标的责任和义务;拒绝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八条 坚持监理的根本原则和宗旨;拒绝“同体监理”的各种相关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产生利害关系或者共谋利益。
第九条 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监理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置合理的项目监理人员,强化监理技术方法和管理手段;不降低监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技术装备和人才教育培训,重视和维护监理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主动反映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不拖延、应付或回避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行业的有关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三条 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严格监理,规范执业;不诋毁、中伤其他监理人员,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 自觉执行监理工作标准,严格监理工作行为;拒绝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金钱或物品,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娱乐性招待,不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推销工程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