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本报讯(记者 姜军)买到的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了质量问题,而开发商“跑路”或拒不履行保修责任怎么办?记者昨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行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座谈会上获悉,我省已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实行保证金制度,若出现纠纷扯皮,住建部门可动用保证金为老百姓先行解决质量问题。 作为我省首个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今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解释,今后消费者只需要找“第一责任人”开发商维权,开发企业维修、赔付之后,可另行追究设计、施工、材料等相关单位的责任。 新规的公布为业主维权提供了新保障,《办法》首次提出了,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管理”。房地产开发商不交保证金,或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保修责任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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