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1/12/15 16:46:43

苏建工〔2009〕112号
各市建设局(委)、房管局:
近年来,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建筑市场中的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出卖挂靠、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一些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和乡镇工程的管理矛盾更为突出。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措施,切实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一)改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方法。倡导政府投资工程(含国有投资工程,下同)实行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合理低价中标相结合的招标投标方法,大力推进招标投标监管电子化进程,逐步推广招标工程异地远程评标,遏制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和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建立全省评标专家名册,分为资深专家名册和一般专家名册。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应当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非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可以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对评标名册中的专家实行联网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检查和工作质量考核。对检查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停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评标的资格;对参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当清出专家名册,不得再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活动。
(三)实行招标投标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建立动态巡查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加大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四)加强投标保证金监管。投标人投标前必须以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以他人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投标保证金监管专户,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进行代收、代管和代退管理,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出具证明,退还保证金应当退至投标人的法人基本账户。
二、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用经济手段调节和规范市场
(五)大力推行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和制定工程担保的具体办法,推动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在工程担保中,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以合理低价中标的中标人,除提供履约担保外,还应当按照中标价与标底价之差或中标价与投标平均价之差另行提供低价中标差额担保。各地还可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信誉情况,实行工程担保的差别化管理。
三、全面贯彻“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负总责”的责任制度,严格工程分包管理
(六)实行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险、合同履约等负总责;对所承建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拖延工期、拖欠分包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事件等负总责。
(七)严格工程分包管理。凡法律、法规和承发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凡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和形式,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肢解后转包、分包。凡因工程转分包或劳务分包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影响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的,追究总承包单位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经发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总承包单位责任。
四、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严格监管工程款结算行为
(八)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建设工程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机关及其有关职能机构应当对备案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要积极争取税务部门配合,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办理完税手续。
(九)加强工程结算账户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签订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使用法人公章(法人合同专用章)和法人基本账户。禁止分公司(分院、分所)、办事处、项目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任何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开设工程结算账户进行工程款和劳务款结算。政府投资工程拨付工程款必须一律拨付到总承包单位法人基本账户。工程结算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或同步进行,工程结算未经造价部门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全面执行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项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严格执行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项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和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要结合实际,调整和修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根据企业信誉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急启用程序,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收缴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用工企业必须按照“实名制”用工和“人手一册”的要求,给农民工当事人发放劳动计酬手册,并与用工台账一起管理。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上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畅通农民工投诉渠道,明确要求施工企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十一)建筑用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地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保障机制。用工企业必须与被雇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筑用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明确权利与义务的,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之发生的劳动纠纷按照《江苏省工资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执行。
六、严格各项制度,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
(十二)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集中代建和项目管理。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集中代建,实行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相分离,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概算和超标准建设。同时,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项目管理公司受委托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项目管理。
(十三)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名录制度。根据企业社会信誉、技术力量、资质等级、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劳动用工等情况,建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建设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单位名录。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选择名录中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在建立名录的同时,要对名录单位进行动态考核,实行公开发布和优胜劣汰制度,对因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清出名录的单位,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
(十四)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控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和造价监管,对项目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施工变更进行抽查,对异常调整、变更超出一定范围的计价事项和拖欠工程款进行原因分析和通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以及纪检监察、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五)严格法定建设程序。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不得规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工地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建设工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体系建设,认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十七)积极预防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施工现场事故预防工作,加大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力度,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认真排查隐患和加强事故源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危险源。全省要研究制定《施工现场危险源点管理办法》。
(十八)完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推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措施费的现场考评和测定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发包方管理、承包方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的制度。
八、加快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十九)加快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建设。继续推进《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加快各个业务监管子系统的编制和投用进度,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建设类企业基础数据库、建设类执业人员基础数据库等三大基础数据库建设;以建设工程项目为核心,整合各个业务监管子系统,构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信息统计和数据分析功能、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监管功能、监管信息和公共信息查询功能、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批功能、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功能、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预警提示功能的整合应用。
(二十)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手册管理制度,积极培育建设领域信用服务市场,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制定《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行为标准》和《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要在各级建设系统门户网站上实名制、公开化管理,促进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诚实守信,加大失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信用成本。加快信用手册电子化管理步伐,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现行“信用手册”和“不良行为记录”,按照“信用手册电子化”的要求进行改造,实行网上统一管理。建立信用评定机制,向社会定期发布评定结果。
九、全面加强建筑市场联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十一)加强招标投标与工程造价的联动监管。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和建设工程现场计价行为的监管,对中标价、结算价和计价原则进行闭合管理。
(二十二)加强交易市场与工程现场的联动监管。
1、各地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现场检查力度,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对施工现场违法转分包等行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中查明建造师的注册关系,非投标企业注册的建造师不得参与投标企业的投标。中标注册建造师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行网上备案、公开管理。
3、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名单和岗位、身份证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总承包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组织项目经理部,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否则,可限制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
(二十三)加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联动监管。
1、实行工程项目统一编码制度。按照《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编码规则》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编码规则》,全省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项目编码,并将项目编码贯穿于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实现联动监管。
2、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3、对各类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建设工程和招商引资项目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下,进一步落实建设监管责任,严格实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4、各地房管部门不得变相以危房鉴定报告等形式,为未经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十四)加强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联动监管。全面加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实现企业与注册人员联动监管。个人执业资格必须注册在从业企业。企业法人接受非本单位注册人员挂靠、任用非本单位注册人员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经查实后由建设主管部门追究企业法人责任,并依法撤销挂靠人员的注册资格。
十、加大建筑市场行政干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五)全省建设系统要建立层级执法督查机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查办和督办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不查处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力度。要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建筑市场中的突出问题和失控环节进行专项整治。
(二十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串通投标、违法转分包、出卖资质、接受挂靠、通过“包工头”非法组织经营建筑劳务等行为的企业法人和责任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涉嫌经济犯罪或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
(二十八)采取严厉的建筑市场清出措施。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基础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干预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存在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分支机构和个人结算工程款,擅自变更项目注册建造师,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农民工工资为借口恶意逼讨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为的企业法人和责任人,除进行行政处罚外,可限制其市场准入,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二十九)实行行政处罚和市场清出公开发布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在省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jscin.gov.cn)上发布。处罚决定书文本和电子稿还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天报送省建设厅。各地对限制有关企业和个人市场准入、清出建筑市场的通报也要在各级建设系统门户网站上同时发布,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由有关部门记入相关责任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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