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6)43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抄送:建设部,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八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审批。
第九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审批中心申请密码后,登录指定网站的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书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批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三)审批中心对准予许可的,在“江苏建设信息网”公告许可决定及通知领取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原因告知申请当事人。
建设厅自作出决定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工程经济类职称是指工程师、经济师、审计师、会计师、工程或经济系列教授等。已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有本企业中级职称聘书的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近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专职专业人员是指与申报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由申报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合同和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注册在申报企业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专职专业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统一按男、女60周岁计算)。内退人员和退休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专职专业人员总人数的30%。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股东出资人中,专职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作业绩,按照建设部第149号令中乙级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暂定资质期限为一年。一年暂定期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中心申请换发资质证书。暂定期满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及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建设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建设部或建设厅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应当在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等省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携带声明材料和法人代表签发的申请报告到审批中心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 审批中心应当在颁发咨询资质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资质许可文件等相关资料抄送省造价总站。获得许可的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领取企业信用手册。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审批中心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资质延续申请按照本细则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和申请材料内容上报。
第十五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企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以及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审批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审批中心办结后15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的,应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审批中心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办理变更。
企业注册地跨省级区域变更的,需经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由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建设部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咨询企业申请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一)单位名称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执业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股东会会议纪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三)技术负责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经营地址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联系人(在变更报告中注明);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五)注册资金及股东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验资报告复印件;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工商出具的股东变更核准通知书;新增专职造价工程师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含两个企业的造价咨询部门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合并后的企业工作业绩可以承继两个合并企业的原有工作业绩总和;合并后企业取得资质时间按照原合并的两个企业中取得资质时间较长的一方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手续完成后30日内,需向审批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一)各合并(分立)企业的合并(分立)协议;
(二)各合并(分立)企业同意合并(分立)的股东会决议;
(三)合并(分立)后企业的章程和出资人协议;
(四)合并(分立)后企业的工商出资证明;
(五)合并(分立)后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的按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六)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若干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明确风险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规定,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执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和建立业务档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实行网上报告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业主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合同主要内容;完成咨询任务后15日内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咨询成果主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先持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到审批中心办理资质验核手续,并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省造价总站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单项业务备案表》;
(二)审批中心办理的资质验核手续证明;
(三)与委托签订的造价咨询业务合同;
(四)在本省境内执业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人事存档证明、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咨询企业在办理完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省造价总站应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外(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省造价总站办理告知性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人事代理合同、交纳的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在企业注册地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常驻专职人员的人数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聘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必须齐全;
(四)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应注册在分支机所在地,并不作为核定总公司资质的人数。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九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30日内应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领取企业信用手册。
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经营活动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咨询成果质量;
(三)企业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是否规范和符合行业指导规程;
(四)企业咨询合同的规范性和履约情况,企业咨询项目的统计和备案情况;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条件;
(六)实施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七)咨询企业执业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责成企业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或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部或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或建设厅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档案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和咨询企业信用手册两种方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优良记录、不良记录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咨询企业的优良记录包括:
(一)获得市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为优良;
(三)获奖的课题研究成果;
(四)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良业绩。
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包括:
(一)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三)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四)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师签名盖章的,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的;
(五)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六)由于咨询企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活动和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我省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