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和其从业活动中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发布、信用考核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督管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实施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省造价总站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指导全省造价咨询行业开展信用建设与管理工作;
3、建立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平台,维护信用档案数据库;
4、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发布;
5、指导行业协会开展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估活动;
6、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市、县造价管理机构
1、负责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2、指导辖区内行业协会开展对本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估活动;
3、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
第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基本状况、工作业绩、商业信誉及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基本情况: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造价咨询资质条件状况,企业经营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经营状况。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咨询类型、咨询标的额等。
(三)与企业信用有关的良好行为:
1、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协会的综合表彰或奖励;
2、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成果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奖;
3、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的名次或奖励;
4、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成果获得的省级以上创新奖或专项课题奖;
5、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优良行为。
(四)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不良行为:
1、未取得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5、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6、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7、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8、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9、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0、故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11、由于造价咨询企业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2、故意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13、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存在欺骗性条款的;
14、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的;
15、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16、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工程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由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提供的对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情况的评估结果。
第八条 不良行为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及时更新、修改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数据库本企业的相关信息。
(二)业绩情况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根据企业完成的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按规定及时录入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数据库。
(三)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通过企业管理系统将企业的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所属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市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并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上报省造价总站确认。
(四)不良行为记录的获取:由各级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息,附上不良行为证明文件,逐级上报省造价总站。
(五)信用评估结果:经认定的企业信用评估结果由省造价总站记入咨询企业信用数据库。
第十条 “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是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平台,有关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由省造价总站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咨询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根据行为内容确定,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时间为获取行政处罚决定或第八条规定的文件、文书七日内。
第十二条 对要求企业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认真整改,效果明显的,可提出申请,经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整改不力的单位,酌情延长其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变更或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记录,并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责任奖罚机制,对在诚信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发布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省造价总站可以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同时上报建设部。
第十六条 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和省工程造价协会统一组织的信用评估情况,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情况好的企业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减少监督检查的频率;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信用信息记录情况一般的企业采取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信用较差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率;
2、在办理资质续期、企业升级、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中予以重点审查;
3、对其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4、根据违法失信行为,不定期向社会公示;
5、限制其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6、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以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估的具体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三月一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