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 州 市 物 价局
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2号文)的有关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现就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搬迁费
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补偿对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不低于1000元。
2.非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补偿对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搬迁奖励费
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标准为:
⑴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的,奖励每平方米200元,每户不低于20000元;
⑵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1—5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的,奖励每平方米120元,每户不低于12000元;
⑶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1—6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的,奖励每平方米60元,每户不低于6000元。
2.非住宅房屋: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的,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标准为:
⑴ 营业用房:奖励每平方米300元,每户不低于30000元;
⑵ 非营业用房:奖励每平方米100元,每户不低于20000元。
三、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
⑴ 天宁区、钟楼区一至三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5元,每户每月不低于1200元。
⑵ 天宁区、钟楼区四至六类区位、戚区一至二类区位、武进区一类区位和新北区一至二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2元,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
⑶ 戚区三类区位及武进、新北两区的其他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征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搬迁腾空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
对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的除外)为计算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非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
⑴ 营业用房:
①天宁区、钟楼区一至三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30元;
②天宁区、钟楼区四至六类区位、戚区一至二类区位、武进区一类区位和新北区一至二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25元;
③ 戚区三类区位及武进、新北两区的其他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20元。
⑵ 非工业用地及非仓储用地的办公、教育、医疗等用房:
①天宁区、钟楼区一至三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5元;
②天宁区、钟楼区四至六类区位、戚区一至二类区位、武进区一类区位和新北区一至二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2元;
③戚区三类区位及武进、新北两区的其他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
⑶ 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各类用房:
①天宁区、钟楼区一至三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
②天宁区、钟楼区四至六类区位、戚区一至二类区位、武进区一类区位和新北区一至二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8元;
③戚区三类区位及武进、新北两区的其他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6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征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搬迁腾空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外,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费:
⑴ 对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自延长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费;
⑵ 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费。
四、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含装修)的6%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
五、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住宅的,以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10%给予补助。
六、因房屋征收产生的电话移机费、宽带接入使用费,征收人应当依有效凭证按实足额支付。空调机移位每台补助100元。各项移装手续由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办理。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过渡户,按两次结算。
七、因房屋征收产生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补助按照常价房〔2007〕271号和常建规〔2009〕4号文件的有关标准执行。
八、因房屋征收造成太阳能热水器、中央空调、电梯、自动扶梯、锅炉、工厂设备等无法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可以继续使用的,按实际迁移费用,予以补偿。
九、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居民住宅的自来水表、电表拆除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水表每只60元、电表每只60元,分别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被征收人的电表增容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有效凭证按实足额支付。
十、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产权登记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80元予以补偿。
十一、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十二、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21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各辖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