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 州 市物价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2号文)的有关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现通知如下: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现定为15万元,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21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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