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常建〔2011〕303号)

2011/12/15 14:50:08

各辖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10月26日会议、市安委会11月2日专题会议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署,结合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四季度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703号)要求,现决定在全市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第165 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针对城乡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种类,结合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开展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省党代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全年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
    (一)市城乡建设局建管办负责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为重点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情况,冬季安全施工和消防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综合管理情况。
    (二)市城乡建设局城建处负责市政桥梁等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冬季雨雪天气道路(包括高架道路)防冻防滑措施的检查。要做到严格细致、不留死角,并建立常态化、信息化机制。对查出的隐患,要切实整改到位,确保市政设施运行安全。同时,要做好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
    (三)市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处负责对市区公用行业的重点要害部位加强检查监督,增强对供水、供气、排水、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特别是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液化气供应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深入排查治理液化气储气站和各类供应点存在的安全隐患。争取市海事等部门的配合,加强对自来水取水口水源保护区黄砂过驳作业船的监管力度。吸取“10.16”武进波源化工氯气泄漏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继续抓好对重点单位的监控工作。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四)市城乡建设局开发办负责对城区各拆房单位的房屋拆除安全检查,全面规范和提升拆房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着力排除房屋拆除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拆房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市城乡建设局安保处负责对本次大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对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发动部署和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大检查工作及时总结并上报市安委会。
    (六)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制定具体措施,认真部署安排好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要落实“属地监管”原则,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安全监管,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三、检查时间安排
    1.11月上旬至中旬为部署发动、各地区(单位)自查阶段。
    2.11月20日至11月27日为我局抽查督查阶段。对工程施工和燃气行业的具体抽查时间、项目(内容)、程序分别由市城乡建设局建管办、公用处确定。
    3.11月28日至12月中旬迎接市安委会和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抽查督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指定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并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情况和事故易发环节,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本地区(单位)自查、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2.广泛宣传发动。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为契机,全方位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重点加强对国发〔2010〕23号、建质〔2010〕164号等相关文件的宣传贯彻。要在开展检查整改治标的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根本上树立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深入贯彻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实施分类指导,强化典型示范,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3.加大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督促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机制,加大对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推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燃气管理机构要全面抓好落实,不断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整治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对整改不力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
    4.强化统筹兼顾。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建立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制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相结合,与推进房屋市政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手机考勤制度的有效落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清剿火患”专项行动相结合,与建立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相结合,与落实冬季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相结合。
    5.认真报送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于11月28日前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安保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生产  检查  通知
抄报:市政府朱晓敏副市长,市安委会
抄送:市安监局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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