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2014〕1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 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积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绿色混凝土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同时,依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引导和加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完善行业管理体系和政府简政放权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无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用于建设工程,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工程的督查,若发现此类情况,必须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工商登记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二、建设单位严禁采购无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的混凝土供应发包给多家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得恶意压价。若违反上述要求,将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施工企业严禁采购无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施工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混凝土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的混凝土供应发包给多家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得恶意压价。施工、监理企业应对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产品合格证、质保资料、数量品种等进行核查,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是否与供应合同、现场实际一致。对未能履行原材料进场管理职责、发生使用无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企业产品等情况的,主管部门将对涉事主体进行处罚,并限止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市场准入六个月、扣除所属企业信用分3分。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出卖、出借企业资质,不得代签合同或将业务转包其他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具产品合格证书不得弄虚作假,证书中载明的数量、品种、部位必须和施工现场实际一致。若发现存在上述行为,主管部门将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据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相关情况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洽谈、签订供应合同时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不得强买强卖、恶意竞争;同时,必须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及产品质量管理,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和无国家标准、无省住建厅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的功能性外加剂,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C30及以上标号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JGJ55-2011标准要求,水泥最少用量不得低于235 kg/ m3。 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的监管平台,各生产企业配置终端与平台互联,即时上传每拌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投放、生产量等数据信息,同时,产品合格证必须通过该平台出具,不实时上传相关数据或不按要求出具合格证,则责令暂停混凝土生产。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试验室及出厂混凝土试块管理,混凝土试块应规范留置、检测,其抗压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值的1.15倍,检测数据必须自动采集,并抄录至原始记录本,同时将数据输出打印件粘贴在对应位置。 各检测机构应按现行规范要求认真检测各类混凝土试块,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主管部门将对其实施处罚,责令暂停相关项目、指标的检测资格,并将相关情况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七、自2014年7月1日起,所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必须按合同法的要求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混凝土协会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工作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未签订合同及合同未办理备案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八、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按照省绿色混凝土生产规程对现有生产、运输设备进行改造,以符合绿色环保要求。2015年底前未达到堆场、生产扬尘控制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 新设立、易地迁建、新增生产线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生产布点专项规划组织建设,生产、运输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省绿色混凝土生产规程要求,否则不得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 相关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应优先采购、采用符合绿色混凝土生产条件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产品。 九、市混凝土协会应加强自身建设,遵纪守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功能,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组织行业培训,注重产品质量、绿色生产,协助行业检查,努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溧阳市、金坛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相关单位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6月23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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