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防局、市人防监察大队、有关监理企业、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要求,根据《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办字[2003]96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人防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有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业务需求的监理企业,应对照《江苏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根据省民防局网站发布的信息、通知等,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民防局组织的各项培训工作,做好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升级和年检工作。
二、各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江苏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各级民防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于无资质、超资质范围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实行记录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三、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招标活动中应查验监理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建设单位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时应重点查验监理企业资质状况,对于不符合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要求的项目不得受监。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防空 工程 监理资质 通知
抄送: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建设监理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