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的通知

2011/12/15 13:54:02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监理行业管理,完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清出制度,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所有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我市监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特别是企业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人员变动情况,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等。
三、核查办法
丙级企业资质核查由市城建局负责审核,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企业资质由市城建局初审,省住建厅负责审核。企业所在地为辖市(区)的监理企业,其资质审核需经当地建设局审核同意,金坛市、溧阳市建设局需在监理系统中进行信息审核和上报。
四、上报材料及其要求:。
1、制作要求。
1)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页码编在右下角,装订请按下列顺序:
2)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提供2份,丙级资质的企业提供1份。企业所在地为辖市(区)的,还需交一份给当地建设局备档。
3)封面和目录按统一格式(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
4)上报材料整理完整后,需胶装。
2、资料内容及顺序
1)、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三)及变更情况说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监理企业现有国家注册人员核查表(见省住建厅文件附件1);
5)、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6)、国家注册执业人员近三个月以来的社保证明;
7)、两年以来有无第158号部令第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统一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见附件三);
8)、企业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供近两年内受到的荣誉证书和表彰文件复印件)。
五、核查要求
1、企业要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要求,对动态情况进行自查。特别是核查国家类注册人员的人次(数)必须与资质标准相匹配,且须已取得注册证书,证书单位与所在单位须一致,并注册期有效,否则应及时办理变更或延续注册手续。正在办理初始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应提供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中心已办妥的受理单。
同时企业要核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尤其是对《营业执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和人员的变动信息作重点核查、更正,将变动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一起作情况说明(见附件四)。
2、各辖市(区)建设局要根据资质标准,对企业变更情况进行核实。并审核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对未进入系统的国家注册人员不予认可,对拒不提供核查资料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在系统中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赴该企业办公地进行实地核查。
同时对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对辖区内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考核,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手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并书面上报市城建局(上报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六、整改措施
1、企业根据省住建厅通知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内容和情况,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情况要以书面和电子两个格式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整改期间由省住建厅对其资质情况进行暂停、撤回、重新申请资质等处理。
七、上报时间和方式
1、上报材料截止至2010年6月12日(周五)
2、上报地点及联系方式: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管办。
联系人:程明珊、顾光烈,联系电话:85682051。
八、其他事项。
上报材料涉及的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本次动态核查时间紧,要求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对待,落实专人负责。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认真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夯实企业资质,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各辖市(区)建设局要积极做好服务指导,掌握动态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对不良行为进行及时查处、通报。
 
附件一:封面
附件二:目录
附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变动情况说明
附件四:证明
附件五:《关于开展全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0〕401号)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附件一
 
江苏省监理企业资质
 
动态核查上报材料
 
(常州)
 
 
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
1
2
3
企业名称(印章):
 
 
上报时间:二年六月
 
 
 
附件二
     
1、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监理企业现有国家注册人员核查表…………………………
 
5、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6、国家注册执业人员近三个月以来的社保证明………………
 
7、两年以来有无第158号部令第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8、企业认为还需提供的材料(填写企业提供材料的名称,如企业、人员或企业监理的项目在近两年受到的表彰、荣誉等,有荣誉证书的,为荣誉证书复印件,无荣誉证书的,为表彰文件复印件)……………………………………………………………………
 
附件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上报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材料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提供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报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变动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附件四
 
      
 
兹有                                 ,自2008年6月以来,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经营活动中,□有 □无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
特此证明。
 
 
二〇一〇年六月
 
 
附件五
苏建函建管〔2010〕401号
 
关于开展全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理行业管理,建立对取得资质后的企业动态核查机制,完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清出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及工作要求,决定对全省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省内监理企业。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省内监理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该企业的所有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具有丙级资质的省内监理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按企业工商注册地址由企业所在地的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特别是企业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人员变动情况,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等。
三、上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监理企业现有国家注册人员核查表(见附件);
4、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5、国家注册执业人员近三个月以来的社保证明;
6、两年以来有无第158号部令第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逐条核实,由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出具证明材料);
7、企业认为还需提供的材料。
四、核查要求
1、对照现行的监理企业资质标准,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对该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对未进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的国家注册人员,核查时不予认可。
2、对于拒不提供核查资料的企业,应予以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可按照有关规定赴该企业办公地进行实地核查。
3、将核查结论记入企业信用手册。对本次核查的结论以及发现的不良行为,要及时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五、整改措施
对资质许可以后条件不达标的企业,要对其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45天。整改期间企业暂停承接新业务,不得申请新资质,且两年内不得参与省内监理企业评优,已进入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的企业清出名录。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申报整改材料的企业,撤回其资质证书,并由各省辖市统一收回后,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撤回的甲级资质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监理企业被撤回资质证书后,可按照现有的条件重新申请资质。
六、上报时间
请各监理企业于2010年6月20日前将核查材料上报到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丙级资质的省内监理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各市于6月底公布核查结果。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的监理企业,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认真填写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统计表(附件2)后,于6月30日前将核查材料报送到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1401室)。
今后,根据工作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抽查和巡查的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随机对省内监理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附件:
1、监理企业现有国家注册人员核查表
2、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统计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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