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苏建计〔2010〕247号)及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常统发〔2010〕72号)精神,现将全市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分工和内容
检查对象:一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全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各辖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各街道、乡镇建管所等: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包括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共设施管理以及供水、燃气、生活污水处理等行业管理单位。
检查分工: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辖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城乡建设领域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关行业的统计执法大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全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全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是否履行统计工作职责,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按时完成统计任务,支持统计部门和
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强化统计基础建设等情况。
二、检查工作步骤
1.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各级部门在广泛宣传、全面发动的基础上,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查,或查出问题未进行整改以及未及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各辖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行业分别进行自查并形成工作小结,同时对自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自查工作总结材料,于7月中旬报市城乡建设局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计财处,联系人:徐波,电话:85682032)。
2.抽查阶段(7-8月)——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对辖市、区的抽查主要集中在城市建设统计、建筑节能等重点指标,对乡镇的抽查主要集中在村镇建设相关指标,对单位的抽查主要集中在服务业企业。
3.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对在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予以纠正、整改。凡在抽查阶段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本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要求严肃处理。各辖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于9月5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局计财处。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本系统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2.落实大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自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保障大检查所需人、财、物的投入。
3.加强大检查工作的协调配合。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监察机构,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要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通报检查进展情况,合力推动全市城乡建设领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开展。
附件: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晓东 局长
副组长: 吴全清 副书记
赵维忠 副局长
成 员:蒋联军 政策法规处处长
陶 伟 计划财务处处长
胡导云 科研设计处处长
周小平 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徐建明 城市建设处处长
曹成贤 公用事业处处长
经 焱 村镇建设处处长
黄英豪 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
刘 阳 监察室主任 |